■ 李英
民以食为天,民以食为天。尤其是涉及学生等特殊群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招标采购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
几年前,江苏某高职院校食堂合同招标过程中,被实名举报称该公司“资质审核不尽职,允许多家餐饮企业参与投标” , ETC。”从而引发热议。类似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招投标过程总是难辞其咎。
笔者结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承包招标实践,探讨食堂承包招标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何选择合适的承包方式等,并呼吁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可能的。
各类食堂承包模式招标适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必要招标范围”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食堂承包招标显然不属于必须按规定招标的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食堂承包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除了认定采购主体外,还需要从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方面判断。对于常见的食堂承包模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分析如下:
全委托经营模式。甲方提供场地,包括操作间、仓库等,承包商负责厨房设备、餐具等所需产品的采购,并负责从原材料采购到加工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承包商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这种模式常见于医院(承包商也可以为病人运营)和大学食堂承包。在这种模式下,甲方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承包商,这更像是一种招商引资。没有预算资金,不属于采购行为,也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半委托经营模式。与完全委托经营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中,甲方负责提供厨房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承包商负责采购、烹饪食材,经营管理食堂。甲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与全权委托运营模式相同,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甲方此前购买厨房设备设施的资金纳入预算的,适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餐饮服务外包模式。除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外,甲方还负责食材、原材料的采购。承包商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和管理服务,包括经理、厨师、服务员等,负责满足甲方的要求,如就餐人员、就餐人员等。按照时间、就餐标准等提供熟食这种模式适合就餐人数较少、就餐业态比较简单的机关单位。采购资金易于计算,可按年度资金招标采购。
但这种选择承包商的模式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值得探讨。一方面,虽然是服务外包,但承包商也是运营商(内部运营),单位向承包商支付的费用不适合定义为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如果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则结算金额与采购预算势必存在差异,而且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始终存在变更的风险主题。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不适合定义为政府采购项目。
实践中,这种模式下有一种特殊情况:政府支付特定人群的就餐费用,比如监狱服刑人员的餐饮服务外包,就满足了定义政府采购项目的几个要素,即使用财政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配额。对于餐饮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
营养送餐服务模式。甲方对就餐人员、场地、餐饮标准等提出要求,承包商做出承诺并按要求落实,包括送货到指定地点。这种模式适合没有场地、厨房设备等硬件设施的中小学生。它是食堂承包的延伸。
此类招标采购,全部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但如果财政资金只占一部分,而学生需要自己支付一部分,那么招标主体就不仅仅是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还应该包括学生,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学生资金的使用。
委托加工服务模式。承包商负责指派人员进行烹饪、厨房管理、膳食服务选择等工作,并向甲方收取管理费和人工费。此类模式与服务外包模式类似,但不同的是,承包商提供纯粹的人力资源服务,不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该模式适用于甲方有完整的采购、食堂管理经验的情况。招标采购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以界定为购买人力资源和劳务中介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普通食堂承包模式招标过程中,除政府“付费”为特殊群体提供餐饮服务的具体情况外,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其余的不适用或有争议。争议原因是部分采购资金、采购主体界定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不适用。
自主选择合适的承包方式
上述模式中,营养餐配送和委托加工服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食堂承包。在其他常见模式中,承包商经营食堂,不适合定义为购买服务。同时,《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中虽然有“C0702餐饮服务”的内容,但由于资金来源、采购主体等存在争议,不宜用于政府食堂外包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餐饮服务”。的。
综上,笔者认为,除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固定群体餐饮服务外,食堂承包无需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招标采购规定。否则,甲方的餐饮服务可能无法准确实现。需求导致招标过程“背锅”。
当然,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方式似乎仍然是甲方的首选。除招标外,笔者建议可以参考并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一些采购方式来选择食堂承包商,如运营采购、谈判协商、询价采购、合作谈判等。
投标食堂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依法合规经营是基础。投标人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餐饮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行更严格的标准,要求以前没有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投资投标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校食堂和学生卫生管理规定》承包经营过程中的《集体用餐》、《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和《餐饮行业及团体餐饮配送单位卫生标准》等规定。
技术要求应具体、详细。招投标的技术要求方面,除了常规的基本信息介绍,如就餐人数、食堂面积、设备设施等外,项目经营模式(主要是指承包商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营业范围(如早餐、午餐、晚餐)也应介绍。 、接待餐食、会议餐食及就餐时间等)、项目管理(如食堂管理人员、厨师团队配置、健康证申请、制度建设等)、餐饮标准(如品种数量、肉食数量等)蔬菜组合)、定价要求、质量要求(如原料储存安全、食品加工操作、菜样留样、器皿清洗消毒、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严禁污染变质食品添加剂等) 、卫生要求(如垃圾处理、病毒防治和病虫害防治、污水处理等),以及对承包商的考核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餐饮质量要求应尽可能细化、量化,评估时能够做出客观判断。例如,要求每天保留所有菜品样品不少于150克,并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名称等信息并保存。冰箱等内。
科学的评价标准是优胜劣汰的关键。在没有预算资金的食堂承包招标中,供应商的报价不是重点,甚至在制定评价标准时也可能不设定价格权重。即使有固定的预算资金,作为特殊行业的采购,也不宜设定较高的价格评分,低价操作可能导致偷工减料,餐饮行业应避免这种对立关系的存在。
在技术评分标准的设定上,由于大多数技术要求没有客观证明材料,只能通过供应商提供的解决方案或书面承诺来回应,因此这些技术评分难以量化,依赖于专家的主观判断。因此,在制定类似方案的评分标准时,方案要求需要尽可能详细,评分范围尽可能小。例如,食堂管理服务方案不宜设定“20分:方案完整、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得分12-20分;方案基本完备、基本合理、一般”可操作性,得7-11分;方案不完整、不够合理,可操作性差,得1-6分。而是细化为“原料管理计划、采购验收计划、健康安全管理计划、膳食管理计划、食品质量控制计划”等标准,上述计划之间的分差应设定在1至1之间。 2分。例如健康安全管理计划:计划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获4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评分2分。
制定技术分标准时,还应关注应急预案、项目拟配备人员等。
在尽可能减少主观评价分的同时,制定投标人综合实力等指标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投标人已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堂承包同类业绩及甲方满意度、行业荣誉证书、资信等级证书、原材料采购等供应商合作等
笔者认为,《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不适用于食堂承包工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食堂承包模式,选择合适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招标文件应当科学制定对承包商进行综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笔者建议餐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一系列食堂承包标准,以指导和规范甲方食堂承包的选择,降低食堂承包中的履约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贵州维宏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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