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动训练领域,私人教练日益普遍且多样化。不同类型的私人教练具有不同的合法性,与其培训对象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黑私人教练”现象。有多违法?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防范“黑人私人教练”会面临哪些法律困惑?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个人训练的三大类型
在运动训练市场上,会出现各种类型的私人教练服务于训练对象。一类是培训机构提供的个人培训服务。一般情况下,此类培训机构都有配套的场地和设施,通过开设私人培训课程为培训对象提供服务,如滑雪场、游泳池、健身房等。
私人培训行业依靠经验和声誉来吸引客户。机构训练的低迷或者教练个人的职业选择催生了自由私人训练。他们没有受雇于任何培训机构,但拥有相当可观的用户资源。他们与场馆合作开展私教业务,并向场馆支付场地设施使用费。
对于以会员收入为主的健身房来说,一名成熟的自由私人教练每年可以定期带来几十张年卡销售额。尤其是在店面淡季的时候,能够通过自由教练课程赚取租金,应该是对健身房收入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更多拥有客户资源的自由私人教练可以带来固定的会员收入。自由私人教练不仅拥有丰富的培训经验,而且其收费也远低于机构培训的私人教练。因此,自由私人教练的供给和需求都在增长,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也成为自由教练获客的新渠道。
与对人畜无害的免费私人教练不同,“黑人私人教练”却让场地头疼不已。他们与培训机构没有合作关系。他们以消费者身份为幌子,私自使用机构的场地设施进行教学,收取培训科目费用。在场馆和设施上投入巨资的机构无法从中获利。对于私人训练占收入50%以上的健身房来说,“黑人私人教练”无疑是在切断健身房的财路。会员因被怀疑是“可疑的私人教练”而被健身房停职的情况并不少见。滑雪场、游泳馆等机构的教学课程占收入比例越来越大,因此不断受到“黑私人教练”现象的困扰。
运动训练的法律要求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对从事健身指导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高风险体育项目提供健身指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业资格证书。此外,高危体育项目的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高危体育项目训练的机构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援人员达到规定数量,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首批公布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水和攀岩。
据此,私人教练应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高风险体育项目的私人教练应有较高的资质要求,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此类项目的培训,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游泳、滑雪等高风险运动的培训机构必须有具有专业资格的教练员,否则无法取得营业执照;自由职业私人培训师除具有专业资格外,还必须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并以其名义从事培训活动;而“黑私人教练”从事此类培训,即使有专业资质,也是无证经营,一经发现将受到行政处罚。
但目前一般体育训练不需要行政许可,这就给“黑人私人教练”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健身房成为“黑人私人教练”的重灾区。
风险承担
运动训练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高风险运动的训练。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高风险体育实行营业执照制度的原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体育训练中,训练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当双方关系相似(接近)时,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应给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违反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注意义务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相似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就不应产生损害,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机构的个人培训课程在机构和培训接受者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机构因聘请私人教练的过失或者场地、设施不符合标准造成的损害,构成机构违反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体育项目的训练中,免费的私人教练都会自带客户。基于该法律关系,私人教练应对因私人教练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因该机构未尽到保证场地、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造成场地、设施损坏的,应当归咎于该机构;对于高风险运动的训练,由于训练服务只能由有执照的机构提供,因此Free Private Trainer就是该机构的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生风险,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免费私人教练的过错造成的,机构将根据服务合同追究过失的免费私人教练的责任。
“黑人私人教练”与该机构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随后消失的,受训者不能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除非事故是由于场地、设施的安全问题造成的。
防范“黑私人教练”的法律困境
消费者在场内接受“黑人私人教练”的服务与顾客在餐厅自带饮料不同,“黑人私人教练”的培训更像是经销商未经许可在餐厅出售酒类和饮料。 “黑私人教练”虽然进入场馆并购买门票或年票,但由于提供有偿培训,已经失去了消费者身份,不应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机构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场馆、购置设施、支付运营费用。但“黑民办教师”作为经营者,利用场地和设施私自授课并收取费用。这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此外,作为经营者,还可以利用自己对场地的控制权,在门票或会员卡的条款中明确规定“黑人私人教练”不得在场地内授课,并以此作为合同限制在对方身上。未遵守本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的,该玩家将被移除游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黑私教”既可以承担违法行为,也可以承担违约责任,但“黑私教”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的,而且通过微信与培训对象进行沟通、收取费用,那么如何识别“黑私教”呢?私人教练”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存在法律上的混乱。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赋予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场所经营者收集、查看消费者微信等个人信息必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否则即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据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限制在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
体育场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收集或查看消费者之间的微信通讯信息并不是提供健身服务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求消费者同意收集这些信息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前提,属于信息收集的违法行为。必要性原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使运动场馆安装了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这些设备也只能用于公共安全。根据目的限制原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为该过程处理的是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面部特征、指纹等敏感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如果将录制的视频作为对付“黑私人教练”的证据,您仍将承担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仅凭辅导别人的视频很难区分“黑人私人教练”和“黑人私人教练”。 “友善的教诲”。因此,场馆经营者很难核实“黑私人教练”。
此外,微信通讯属于隐私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根据民法规定,除非个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处理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均属违法。宪法仅允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而对通信进行检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虽然依法对高风险体育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按照法律规定无权收集、查看个人微信通讯内容,可以仅采取其他措施监测高风险体育活动。由“黑人私人教练”管理培训。
结论
体育培训市场上“黑私人教练”频频出现,损害了现场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且涉及高风险体育培训无证经营,给培训主体带来较大风险。 “黑人私人教练”出现在消费者面前。尽管场馆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方式禁止“黑人私人教练”从事教练活动,也可以依法调查“黑人私人教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难以核实其身份,面临诸多问题。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混乱。
如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防范“黑私人教练”引发的问题,是当前运动培训市场面临的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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